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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选任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及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选任及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学校基层延伸。着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新时代基层的坚强战斗堡垒,为实现学校内涵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指学校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基层党支部书记。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具体具备下列能力素质: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五条 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所在机构具有党员身份的单位负责人兼任;单位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由工作业务能力突出具有党员身份的其他干部担任。

第六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从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党员教师中选任。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担任,也可由热爱党务工作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或可从优秀的高年级学生党员中选任,但应指定党务工作者负责指导。

第三章 选任与管理

第八条根据基层党建工作实际,选任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可采用换届选举、组织任命方式进行。

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上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基层党组织负责人。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条严格参加会议制度。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按时参加学校党委组织的工作例会、中心组学习会议等党建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落实外出报备制度。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因公或因私外出,除办理正常的请假审批手续外,需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备登记。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由学校党委与拟任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进行谈话,由党总支与拟任党支部书记进行谈话,反馈考察考核情况,对班子建设、工作目标完成、廉洁自律等提出要求。

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群众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极怠工、组织纪律观念不强、问题突出的,应及时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三条 开展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培训纳入学校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综合运用集中轮训、网络培训、自主选学、个人自学等方式,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定期轮训、全员培训的培训工作格局。

第十四条 优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工作环境。整合党建资源,推动党建阵地建设,促进党建工作交流。

第十五条加强日常工作生活关爱。认真执行党建联系点制度和谈心谈话制度,倾听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诉求。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管理机制的实际情况,给予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工作补贴。

第十七条拓展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发展空间,把优秀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纳入后备干部队伍。

第十八条 结合工作开展,定期开展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章 考核、辞职与免职

第十九条 建立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在党建工作考核的基础上,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党支部书记向党总支和党员群众述职,接受党总支考核和党员群众评议。

党总支书记和直属党支部书记向学校党委述职,接受学校党委的点评考核。

每次考核结果记入考核档案,作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选拔任用、奖励表彰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辞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上级党组织应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给予党内纪律处分。

(一)因公辞职是指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触犯党内法规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免除其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三年内不再安排担任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三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辞职或者被免职,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学校党委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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